福建省九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余**、福建省九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闽0203民初23238号
原告:余**,女,1985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褚娇娇,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建省九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塔埔东路(观音山国际商务营运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156641998C。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原告余**与被告福建省九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8日立案,原告余**于2022年1月25日以福建省九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履行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余**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姚婷婷
代书记员***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