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九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合肥正祥商贸有限公司、福建省九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181财保813号
申请人:合肥正祥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卧牛山街道贾塘社区张岗组1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MA2U9N341R。
法定代表人:张正武,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福建省九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塔埔东路(观音山国际商务营运中心170号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156641998C。
法定代表人:林爱花,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合肥正祥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福建省九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保函为其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福建省九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30000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执行5000元,由申请人合肥正祥商贸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可在诉讼中将申请保全费损失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审判员  鲁圣权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贾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