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181财保3518号
申请人:安徽中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青龙潭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11MA2RB7E70R。
法定代表人:闻晓燕,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福建省九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塔埔东路(观音山国际商务营运中心170号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156641998C。
法定代表人:林爱华,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安徽中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福建省九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函为其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福建省九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540973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执行费5000元,由申请人安徽中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可在诉讼中将申请保全费损失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审判员 鲁圣权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贾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