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九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高旺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福建省九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104财保878号
申请人:安徽高旺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习友路南侧风荷苑3幢十二层12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68960282K。
法定代表人:高水庆,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从玲,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娇玉,湖南旷真(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福建省九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塔埔东路(观音山国际商务营运中心170号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156641998C。
法定代表人:林爱花,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安徽高旺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福建省九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84579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高旺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福建省九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84579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洪 燕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木譞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四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五条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