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九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物资有限公司、福建省九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203民初4868号之三
原告:上海**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高技路655号3幢1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666022951L。
法定代表人:魏雪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孝品,上海盈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九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塔埔东路(观音山国际商务营运中心170号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156641998C。
法定代表人:林爱花,负责人。
原告上海**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九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8日立案。上海**物资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物资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物资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上海**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戴卫真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邵尔逸
代书记员 曾佳瑶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