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粤0309执75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8年5月2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四川省资中县。
被执行人福建省九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塔铺东路(观音山国际商务营运中心170号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156641998C。
法定代表人林爱花。
被执行人福建省九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油***创工业园1#**2层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670589806。
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福建省九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省九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劳人仲案[2022]5359号劳动仲裁裁决书,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查明,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劳人仲案[2022]5359号劳动仲裁裁决书为非终局裁决,被执行人福建省九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省九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在收到劳动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因此,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劳人仲案[2022]5359号劳动仲裁裁决书尚未生效,不符合申请强制执行的条件。
本院认为,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劳人仲案[2022]5359号劳动仲裁裁决书尚未生效,依法应当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6)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执 行 员 ***
执 行 员 ***
执 行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