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九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邦吉洛德斯(厦门)油脂科技有限公司、福建省九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民终619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邦吉洛德斯(厦门)油脂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沧江路1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鼓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九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塔埔东路(观音山国际商务营运中心170号13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邦吉洛德斯(厦门)油脂科技有限公司与上诉人福建省九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20)闽0206民初9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故应当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20)闽0206民初93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邦吉洛德斯(厦门)油脂科技有限公司、福建省九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诉讼费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曾聆)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陈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 ***)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