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九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福建省九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厦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203民初15166号 原告:福建省九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塔埔东路(观音山国际商务运营中心170号13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六建机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劳动西路296号8楼。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厦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光路66-67号9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福建省九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六建机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厦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6日立案。福建省九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省九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九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2.5元,由福建省九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瑛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 代书记员  ***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