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20民辖终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九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塔埔东路(观音山国际商务营运中心170号13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小院镇大坪村十一组14号。
上诉人福建省九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九龙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22)川2002民初346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8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福建九龙公司的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22)川2002民初3466号民事裁定;2.请求依法将本案移送至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并非上诉人员工,更不是上诉人四川分公司总经理,因此,被上诉人与***个人发生劳务合同关系,与上诉人之间根本不存在劳务合同关系。本案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确定管辖法院。故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由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以“福建九龙公司未结算工程劳务费”为由,起诉福建九龙公司支付剩余劳务费,本案立案案由应定性为劳务合同纠纷。***要求给付劳务费,本案属给付货币之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之规定,故***的住所地为本案合同履行地。一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因管辖权异议属程序性审查,福建九龙公司上诉主张被告不适格应当由实体审理查明,不是本案审查范围。
综上,福建九龙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