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来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福建来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万建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5民终228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来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云德(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万建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省富平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福建来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万建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2023)陕0528民初3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9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福建来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福建来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福建来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9465元,减半收取9732.5元,由上诉人福建来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 军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