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来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上饶市恒达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福建来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赣1102民初6473号 原告:上饶市恒达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朝阳镇**大道以东(原磷肥厂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59182561XQ。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饶市广信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福建来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龙山街道东塘路6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11549××××。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上饶市恒达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来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8日立案。原告上饶市恒达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饶市恒达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章 凯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