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303民初3443号
原告:***,男,汉族,1963年11月22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成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9年5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孟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翰法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翰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福建省来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建福路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好好,河南君友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建来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龙山街道东塘路66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福建省来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福建来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福建省来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福建来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992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