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来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福建省来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303民初3443号 原告:***,男,汉族,1963年11月22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成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9年5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孟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翰法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翰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福建省来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建福路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好好,河南君友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建来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龙山街道东塘路66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福建省来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福建来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福建省来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福建来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992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