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粤0607民初7651号
原告:艾某,男,198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浩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浩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男,196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公安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福建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指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乙,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艾某与被告陈某、福建某有限公司、佛山市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24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艾某于2024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艾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艾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7元(原告艾某已预交),由原告艾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