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成县城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陇南市某支队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甘12执异5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陇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陇南市武都区东江镇***。
法定代表人:***,该支队支队长。
申请执行人:甘肃成县城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县城关镇商人沟。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甘肃成县城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陇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陇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对本院未决定暂缓执行且冻结其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陇南武都东江支行账号273001010********内的存款5397120.06元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陇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于2019年3月13日申请撤回异议。
本院认为,陇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申请撤回异议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陇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撤回异议申请。
审判长尹龙羽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安哲函
书记员侯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