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甘1221执151号
申请执行人:齐某,男,汉族,生于1968年2月4日,农民,住成县。
被执行人:甘肃成县城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县城关镇商人沟。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甘肃成县城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住所地成县陇南大道和平路东南侧。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成县人民法院(2018)甘1221民初66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齐某与甘肃成县城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甘肃成县城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向二被执行人送达了民事案件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二被执行人履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2018)甘1221民初669号民事判决书内容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