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成县城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甘1221民初75号
原告:**,男,汉族,住甘肃省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甘肃同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甘肃省成县。
被告:甘肃成县城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陇南市成县。
法定代表人:马某,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甘肃成县城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于2022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