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成县城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成县迅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甘肃成县城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1221民初892号
原告:成县迅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陇南市成县。
法定代表人:周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米某,甘肃同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成县城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陇南市成县。
法定代表人:马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甘肃成县城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陇南市成县。
负责人:李某,该分公司经理。
原告成县迅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成县城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甘肃成县城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5日立案。审理中,被告自觉履行了法律义务,原告成县讯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县迅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当予以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县迅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57元,减半收取计1078.50元,由成县迅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 彬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镡伟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