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02民初2067号
申请人:中城建第十三工程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0140715630D,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凤凰东路56号。
法定代表人:陆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黄某某,江苏某某律所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某某,江苏某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福建省闽西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754991314T,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凤凰路7号。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城建第十三工程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福建省闽西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福建省闽西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000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福建省闽西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0000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蒋 玲
人民陪审员 董 杰
人民陪审员 周秋萍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 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