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西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闽西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城建第十三工程局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02民初2067号之一
申请人:中城建第十三工程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0140715630D,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凤凰东路56号。
法定代表人:陆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黄某某,江苏某某律所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某某,江苏某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福建省闽西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754991314T,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凤凰路7号。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
申请人中城建第十三工程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福建省闽西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作出(2021)苏1202民初2067号民事裁定书,并冻结了被申请人福建省闽西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0000000元。现被申请人福建省闽西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招商银行厦门海天支行账户59×××01已经足额缴纳50000000元,故本院依职权解除被申请人福建省闽西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其他银行账户的冻结。
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询并冻结被申请人福建省闽西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招商银行厦门海天支行账户59×××01。
二、若招商银行厦门海天支行账户59×××01已足额冻结50000000元,解除其余银行账户的冻结。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蒋 玲
人民陪审员 董 杰
人民陪审员 周秋萍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 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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