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西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冀亿模架科技有限公司、福建省闽西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13民初13633号之二
原告:河北冀亿模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河城街镇小屯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9MA0EH5E48H。
法定代表人:赵培棉,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振兴,系河北中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闽西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凤凰路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754991314T。
法定代表人:黄建康。
被告:福建省闽西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银河街1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3MA0YW2NF7Y。
负责人:周亚彬。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冀亿模架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闽西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福建省闽西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冀亿模架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708元,减半收取7854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河北冀亿模架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胡巧姝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戴睿琦
书 记 员 张 硕
本案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