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西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王刚、乔瑞华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13民初12653号
原告:王**,男,住址沈阳
市沈北新区
原告:乔瑞华,女,住址沈
阳市沈北新区
原告:王某,男,住址沈阳市沈
北新区
三原告委托代理人:孙晓曦、赵磊,系北京盈科(沈阳)律
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宝玉,男,住址本溪满族
自治县
被告:福建省闽西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
法定代表人:黄建康,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福建省闽西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住所地沈
阳市沈北新区
负责人:周亚彬,系该分公司经理。
被告: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文武松,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志恒,男,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曲正,男,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王**、乔瑞华、王某与被告张宝玉、福建省闽西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闽西交通公司”)、福建省闽西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以下简称“闽西交通沈阳分公司”)、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集团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9日立案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王**、乔瑞华、王某向本院提出书面的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乔瑞华、王某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系其自愿的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乔瑞华、王某撤回对被告张宝玉、福建省闽西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闽西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10元,减半收取755元,由原告王**、乔瑞华、王某自行承担。财产保全费1530元,由原告王**、乔瑞华、王某承担。
审判员  肖鲁峰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姜睿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