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东海建筑有限公司

福建省泉州市东海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6民辖终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泉州市东海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泉秀路通运大厦3F,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156182816C。
法定代表人:张金池,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向征,男,197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建兆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城西一里42号之一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156573104B。
法定代表人:林恒舟,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亨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水仙大街亨立大厦三层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611952748Q。
法定代表人:苏建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福建省泉州市东海建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向征、福建建兆建设有限公司和福建亨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2019)闽0625民初291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福建省泉州市东海建筑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从未签订任何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不能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处理,该案系***与向征之间的实际纠纷,而该两人均不在福建省漳州市长泰县,长泰县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向征户籍所在地的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管辖。
***、向征、福建建兆建设有限公司和福建亨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均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被上诉人***诉称及其提供的起诉材料,2013年至2016年间,向征将长泰溪东安置小区项目中1-5#楼、11-13#楼、16-17#楼的脚手架搭建、拆除等建设工程分包给***,双方签有《脚手架工程分包合同》,在履行该分包合同过程中,因工程款的支付发生纠纷,被上诉人诉请判令向征支付尚欠的工程款、代垫款及逾期利息,建兆公司、东海公司及亨立公司在各自承建工程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故本案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应按不动产专属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案涉讼的工程为长泰溪东安置小区项目,工程地点属于福建省长泰县辖区范围,本案应由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原审据此裁定驳回上诉人福建省泉州市东海建筑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应予维持;但原审适用裁定的理由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上诉人福建省泉州市东海建筑有限公司认为本案应由本案应由向征户籍所在地的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于法不符,不予采纳;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案一审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50元,由福建省泉州市东海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洪丽萍
审 判 员 林 健
审 判 员 易惠莲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林志杰
书 记 员 林丽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