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东海建筑有限公司

西安绿康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福建省泉州市东海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4民初3008号 原告:西安绿康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彬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泉州市东海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西安绿康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省泉州市东海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西安绿康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绿康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预收受理费11557元,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11532元予以退回。 审判员 司 洁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