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陕0114执742号
西安市***大混凝土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福建省泉州市东海建筑有限公司:
本院立案执行的西安市***大混凝土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与福建省泉州市东海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陕01民终482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福建省泉州市东海建筑有限公司需向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大混凝土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支付货款2650590元及违约金(以2650590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9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5810元,承担案件执行费29064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福建省泉州市东海建筑有限公司已将本案案款履行完毕,执行费29064元已缴纳,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3)陕0114执742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3年7月7日结案。
二〇二三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