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东海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嘉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福建省泉州市东海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首次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陕0114执1231号 ***嘉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福建省泉州市东海建筑有限公司: ***嘉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福建省泉州市东海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陕0114民初11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福建省泉州市东海建筑有限公司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嘉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福建省泉州市东海建筑有限公司支付租赁费417664元及利息(以417664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一年期市场贷款报价利率计算),负担案件受理费3951.5元,承担本案执行费6224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福建省泉州市东海建筑有限公司已将本案案款履行完毕。执行费6224元已缴纳,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3)陕0114执1231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3年11月14日结案。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