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402民初2186号
原告:福建省泉州市东海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泉秀路运通大厦3F。
法定代表人:方某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山东京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咸新区云筑园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沣西新城咸户路三一西安产业园办公楼二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泉州市东海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咸新区云筑园房地产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本院依法向原告福建省泉州市东海建筑有限公司作出交纳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原告福建省泉州市东海建筑有限公司未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本案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福建省泉州市东海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