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东海建筑有限公司

福建省泉州市东海建筑有限公司与西咸新区云筑园房地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西咸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191民初8177号 原告:福建省泉州市东海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泉秀路运通大厦3F,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156182816C。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 被告:西咸新区云筑园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沣西新城咸户路三一西安产业园办公楼二楼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104MAB2KQL88T。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福建省泉州市东海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咸新区云筑园房地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福建省泉州市东海建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款项2000000元(以鉴定结果为准);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3.本案的案件受理费、鉴定费、律师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因西安三一云城项目首开示范区及会所外立面工程与原告签订《供货及安装合同》,合同约定总价款为6391310.05元,原告已履行施工义务,该工程早已交付使用。但该工程合同外新增工程和施工期间发生的设计、施工变更被告迟迟未给予结算认定,故意拖延进行总结算付款。被告的上述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权益,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福建省泉州市东海建筑有限公司已于2025年2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案件审理中,福建省泉州市东海建筑有限公司再次起诉西咸新区云筑园房地产有限公司要求支付款项,属于重复起诉,依法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福建省泉州市东海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2800元(福建省泉州市东海建筑有限公司已预交),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