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东海建筑有限公司

王某某与张某某,福建省泉州市某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18民初2650号 原告:王某某,男,1963年1月2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进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进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197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 被告:福建省泉州市某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某某,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福建省泉州市某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9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24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王某某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