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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某某公司与吴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闽0503民初659号 原告:福建省泉州市某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某某,男。 被告:吴某某,男,1971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闽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省泉州市某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被告吴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0日立案。 某甲公司诉称,吴某某与某甲公司签订《冲(钻)孔灌注桩承揽合同》,吴某某向某甲公司承揽了位于晋江市××镇××路××广场××#楼××#楼××#楼××室基础冲孔灌注桩基础的施工任务,由于吴某某施工的3#楼桩基质量不合格,某甲公司已向业主泉州市某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承担了业主进行返工修复的施工费2249158元和工期延误违约金1260000元,上述两项合计某甲公司赔偿了业主因3#楼桩基质量不合格而产生的经济损失3509158元,并由法院判决在业主应支付给某甲公司的工程款中直接扣减,吴某某与某甲公司签订《冲(钻)孔灌注桩承揽合同》十、违约责任:2.乙方违约:(1)工程质量违约:桩基工程经检验不合格或竣工验收不符合合同质量等级要求的,乙方应无条件将工程返修整改至合格,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且乙方应同时承担工期违约责任。基于上述事实和约定,吴某某应赔偿某甲公司经济损失3509158元及利息。某甲公司的诉讼请求:1.判决吴某某赔偿某甲公司经济损失3509158元并以3509158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2.本案诉讼受理费由吴某某承担。 吴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吴某某与***于2014年9月11日签订的《冲(钻)孔灌注桩承揽合同》的合同性质是劳务作业分包合同(清包工),虽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范畴,但实际上也是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派生合同,且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涉及建设工程质量及其责任承担问题,属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推定的建设工程范围,况且,劳务作业分包合同及其主体也是依附于整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承包、分包法律关系链条的主干上。因此,作为其中之一的劳务作业分包合同当然也应该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据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依法应当由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某甲公司以吴某某施工质量不合格,应承担违约责任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吴某某支付经济损失,故本案系因吴某某与某甲公司签订《冲(钻)孔灌注桩承揽合同》履行发生的纠纷,本案应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予以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因案涉不动产在晋江市辖区,吴某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应移送至晋江市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吴某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管辖。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三十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