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融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融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清市渔溪隆华大酒店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闽0181执117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融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融城永昌路西云综合楼C座201。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福清市渔溪隆华大酒店,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隆华路230号。
投资人***。
被执行人***,男,1978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融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清市渔溪隆华大酒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福清市人民法院(2021)闽0181民初11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福建省融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福清市渔溪隆华大酒店支付至2021年4月30日的租金4266830.94元并返还至2020年10月30日的垫付费用合计106804.84元,以及支付迟延履行租赁保证金的违约金和逾期支付租金的滞纳金,被执行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于2022年2月7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福清市渔溪隆华大酒店、***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查明,本案被执行人福清市渔溪隆华大酒店、***与本院(2022)闽0181执1173号一案的被执行人相同,且执行标的均为金钱债务,可以合并执行,本案可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当依法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曾起贵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