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融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远大混凝土有限公司、福建省融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128民初2614号
原告:福建省远大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潭综合实验区北厝镇北厝村南楼50号(经营场所:坛西大道东侧、山利村西北侧)。
法定代表人:高扬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喆,福建天衡联合(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融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清市融城永昌路西云综合楼C座201。
法定代表人:郭炳忠,总经理。
原告福建省远大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融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6日立案后,福建省远大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4日以福建省融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省远大混凝土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远大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67元,减半收取计2233.5元,由福建省远大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 捷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虹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