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融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与公司有关的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闽0181执465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融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融城永昌路西云综合楼C座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1611841028X。
法定代表人:郭炳忠。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健冰,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8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被执行人:***,男,196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融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清算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闽0181民初368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对福建汇恒实业有限公司拖欠福建省融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借款本金150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于2022年6月2日依申请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
在执行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司法查控系统、福清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在银行账户上有部分银行存款21,678.89元,该款项因本案已执行扣划并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发布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和非生活、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以及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该代理人向本院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院采取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福建省融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闽0181民初3684号民事判决之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学品
审判员  吴孝庆
审判员  曾起贵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吴丽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