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融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融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闽0181民初8010号 原告:福建省融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融城永昌路西云综合楼C座2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寿宁县。 被告:***远图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岳峰镇横屿路23号(原连江北路与化工路交叉处)东二环泰禾城市广场(一期)10#楼19层06办公。 法定代表人:***。 原告福建省融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旗公司)与被告***、***远图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远图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鸿远图公司依法公告送达,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融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鸿远图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予以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融旗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鸿远图公司偿还借款6万元及利息,利息以6万元为基数按合同成立时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即年利率15.4%自2020年10月15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鸿远图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9月18日,鸿远图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向融旗公司借款,并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借款金额为6万元;借款期限为3个月,自2021年10月4日至2022年1月4日;借款时间以融旗公司转账至***指定账户的银行回单日期为准;还款时间以***转账汇入融旗公司指定账户的银行回单日期为准;融旗公司指定出借款项的利息及本金的收款账户为**;借款期间利息为1.5%/月,按月支付利息,于每月10日前付清当月利息,本金借款期限到期后一次性归还;融旗公司有权要求***按期足额归还借款本息,鸿远图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违约金、赔偿金及融旗公司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借款协议》签订后,融旗公司于2021年10月15日依约指定案外人**向***转账6万元。但还款期限届满后,***、鸿远图公司并未如约还款。 ***、鸿远图公司未作答辩。 ***、鸿远图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其自愿放弃对程序和实体的抗辩。本院仅对融旗公司所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查。经审查,融旗公司提供的借款协议及中国建设银行客户回单、**出具的汇款情况说明以及工商登记信息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且与案件事实相关联,可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案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事实:鸿远图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自然人股东。2021年9月18日,融旗公司(甲方)与***(乙方)签订借款协议,协议约定:借款金额为6万元,借款期限为3个月,自2021年10月4日至2022年1月4日,借款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融旗公司指定出借款项的利息及本金的收款账户为**等事项。同时,该协议虽约定了鸿远图公司(丙方)为上述债务作担保,但在协议落款处仅有甲方融旗公司**以及乙方***签字捺印,丙方处并未有鸿远图公司**或签字。上述协议签订后,融旗公司通过案外人**于2021年10月15日将6万元汇入***个人银行账户。借款期限届满至今,***未偿还分文借款本息。融旗公司认为鸿远图公司系***个人独资成立的公司,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亦是***,且***借款亦是用于其公司经营,故鸿远图公司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另查明,2021年8月20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年利率3.85%。 本院认为,***向融旗公司借款6万元,有案涉借款协议、中国建设银行客户回单等为证,事实清楚,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明确,本院予以确认。***未及时全面履行还款义务,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关于利息的计算,双方在借款协议中约定月利率1.5%,现融旗公司主张利息按借款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即年利率15.4%自2021年10月15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鸿远图公司未在案涉借款协议中担保人处**确认,***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亦未代表公司在担保人处签字捺印,且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案涉借款系用***图公司经营,故鸿远图公司对案涉借款不承担连带责任。***、鸿远图公司经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予以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福建省融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借款6万元及利息(利息以6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自2021年10月15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福建省融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89元,由***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林 星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