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和支公司、平和县水务有限公司等物件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628民初2237号 原告:***,男,195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新华北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15814192XB。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平和县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平和县***旗仔山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8MA34Y27U7X。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和支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平和县***河滨东路91号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8791797668H。 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平和县水务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和支公司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原告***经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减交、缓交、免交案件受理费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