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

龙海市双翼工贸有限公司、福建省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681民初2604号 原告:龙海市双翼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镇内丁农场(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680887660P。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新华北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15814192XB。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海市双翼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龙海市双翼工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龙海市双翼工贸有限公司以欲与被告福建省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庭外协商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龙海市双翼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龙海市双翼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