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

某某、福建省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宁0104民初8108号 原告:***,男,197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彬,宁夏天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荔城区新华东街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久安高新电气(宁夏)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开发区红墩子工业园经四南路23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福建省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久安高新电气(宁夏)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2498元,减半收取计6249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申请缓交,应于本裁定送达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杨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