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宁0104民初8108号
原告:***,男,197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彬,宁夏天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荔城区新华东街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久安高新电气(宁夏)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开发区红墩子工业园经四南路23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福建省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久安高新电气(宁夏)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2498元,减半收取计6249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申请缓交,应于本裁定送达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杨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