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

***与福建省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闽0628民初1320号 原告:***,男,汉族,1973年2月10日出生,住福建省平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评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福建省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新华北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15814192XB。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大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大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100000元,并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已与福建省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杨 斌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