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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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502民初580号
原告:****钢管租赁站,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八里店镇前村村十五里牌**堍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502MA2D4B7M9G。
经营者:***,女,1979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善县天凝镇******53号,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东唐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东唐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剑南街道东郊社区。
被告:***,男,194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被告:福建省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新华北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15814192XB。
法定代表人:***。
原告****钢管租赁站与被告***、***、福建省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钢管租赁站于2023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福建省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的起诉,且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钢管租赁站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二三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