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顺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闽0802民初1913号
原告:***,女,196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长汀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奋达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奋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68年5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连江县。
被告:**,男,197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连江县。
被告:**,男,1989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连江县。
被告:福建省顺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梅岭街道长兴路报业小区4幢15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577537995XC。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顺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美丰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