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顺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顺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辖终9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省顺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梅岭街道长兴路报业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577537995XC。

法定代表人:曾铭山,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3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

上诉人福建省顺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2020)闽0582民初157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福建省顺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系公司起诉股东的股东出资纠纷,属于公司法调整的范畴,应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即使将本案认定为合同纠纷,公司属于接收货币一方,应由上诉人一方的所在地法院管辖,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管辖不当,应撤销(2020)闽0582民初1572号民事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虽系公司起诉股东的股东出资纠纷,但不属于公司法规定的专属管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普通民事案件的管辖规定,原审法院将本案裁定移送被告所在地法院审理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缺乏依据,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胡志南

审 判 员 陈灿彬

审 判 员 陈大银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冯叶勇

书 记 员 陈惠贞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