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溪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南胜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福建省溪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521民初1378号

原告:浙江南胜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雷甸镇临杭大道98号21幢2223号。

法定代表人:林康军,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飞,浙江佐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溪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帽山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高耿龙。

被告:***,男,汉族,1978年1月24日出生,住址:福建省晋江市。

原告浙江南胜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溪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立案。原告浙江南胜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南胜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要求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出于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南胜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1861元,由原告浙江南胜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顾敏芳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严月辉

书 记 员 杜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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