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溪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新材料科技发展(上海)有限公司、福建省溪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583民初831号
原告:**新材料科技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环东一路65弄12号189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052951449R。
法定代表人:朱继弘,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雄,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溪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帽山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15611328XE。
法定代表人:高耿龙。
原告**新材料科技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溪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新材料科技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新材料科技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以福建省溪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主动履行诉争款项为由自愿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并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可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材料科技发展(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新材料科技发展(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庄慧虹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郑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