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01执100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溪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帽山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高耿龙,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运升、李洋,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3年1月24日出生,住哈尔滨市道外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49年11月23日出生,住哈尔滨市道里区。
本院依据本院(2016)黑01民初60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福建省溪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21449133.11元。
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暂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评议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通知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溪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其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1民初6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 宇
审判员 李晓芳
审判员 谢 宁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周良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