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溪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溪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87923号 原告:福建省溪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帽山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镇康桥路1388号2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福建省溪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