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87923号
原告:福建省溪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帽山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镇康桥路1388号2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福建省溪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