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782民初1651号
原告:厦门晟路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同安区新民镇柑岭村(升兴公司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2791262129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都占胜,***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福建省协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甘蔗街道瀛洲花园十字街3-3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1676544526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厦门晟路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协兴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厦门晟路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厦门晟路建材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对本案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晟路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厦门晟路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杨 婕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