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弘德永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王玉生与甘肃弘德永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甘1122执83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王玉生,男,汉族,1970年6月1日生。
被执行人:甘肃弘德永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德勇,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王玉生与被执行人甘肃弘德永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甘1122民初7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甘肃弘德永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王玉生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及利息合计47836.6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350元及执行费1270元并报告财产,被执行人仅报告财产,至今未主动履行付款义务。
执行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甘肃弘德永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证券、不动产信息;其名下车辆均已被另案查封,且未实际控制,本案无法处置。经在陇西县房管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均已被另案查封,本案无法处置;再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财产信息。经调查,被执行人一直规避执行,本院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20年6月5日,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告知了上述执行情况,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未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47836.6元及相关费用尚未能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本院的财产查询反馈表、房产查询表、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已查明的被执行人名下存款因另案查封本案无法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无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在被执行人义务履行完毕前,申请执行人应当积极查找和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本院也将定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在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后,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石宝玲
审判员  高继杰
审判员  杨满义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赵龙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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