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弘德永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贾某某、甘肃弘德永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定西天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之一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甘11执6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杨致珀,男,汉族,1958年4月2日生,甘肃省陇西县人,农民,现住陇西县巩昌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亚龙,甘肃在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张云生,男,汉族,1968年12月1日生,甘肃省定西市人,现住定西市安定区南大街。
被执行人:贾德勇,男,汉族,1962年9月12日生,甘肃省陇西县人,现住陇西县巩昌镇。
被执行人:甘肃弘德永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陇西县东大街。
法定代表人:贾德勇,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定西天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定西市安定区南大街。
法定代表人:马海燕,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杨致珀与被执行人张云生、贾德勇、甘肃弘德永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定西天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杨致珀于2018年4月17日依据本院作出的(2017)甘11民初99号民事判决书已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云生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422.466元,共计922.466万元,并利随本清(按月利率2%计算)。贾德勇、甘肃弘德永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500万元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定西天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2013年2月1日的100万元借款本金和自借款之日起至2017年10月18日止的利息85.2万元,共计185.2万元及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保险费30000元与保全费5000元由被执行人张云生承担。被执行人贾德勇、甘肃弘德永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定西天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诉讼费、保全费、保险费、执行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执行中,我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法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多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工商登记、银行存款、车辆、证券等信息,采用传统查控方式查询了被执行人土地、房产抵押财产等信息,并将被执行人甘肃弘德永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中26.353191万元强制用以清偿债务。将被执行人均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实现债权26.353191万元。现因被执行人再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经约谈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对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甘11民初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给付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即可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亦可依债权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俊杰
审判员  张怀文
审判员  魏永红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卢银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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