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弘德永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张文生与被执行人甘肃昊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甘肃弘德永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甘1122执551号
申请执行人:张文生,男,1955年5月20日生。
被执行人:甘肃弘德永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甘肃昊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文生与被执行人甘肃昊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甘肃弘德永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甘1122民初175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本院执行,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并在法定期限内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861997元,案件受理费6637元,负担执行费11086元。
在执行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股票、证券等财产;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已被本院另案查封。本院在房管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本院已另案查封。通过保险公司与银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保险与基金。执行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对其限制高消费。
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告知了上述执行情况,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未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款861997元,案件受理费6637元,负担执行费11086元,尚有879720元未能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相关协助执行单位网络查控反馈信息、财产查询清单、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无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就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在被执行人义务履行完毕前,申请执行人应当积极查找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本院也将定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在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后,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高继杰
审判员  杨 铭
审判员  杨满义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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