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鑫宇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安支行、福建省鑫宇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583执恢75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路老年干部活动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735684116R。

负责人:郑德文,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佳煌,该支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锦辉,该支行员工。

被执行人:福建省鑫宇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石井镇田东村东头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768577923Y。

法定代表人:黄军军。

被执行人:武夷山国际花园酒店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福建省武夷山市武夷大道金盘亭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27052914933。

法定代表人:黄进坪。

被执行人:黄进坪,男,1964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与被执行人福建省鑫宇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武夷山国际花园酒店有限公司、黄进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5民初50号民事调解书、(2016)闽05执174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于2020年8月18日向三被执行人发出恢复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福建省鑫宇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立即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09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止至2015年12月29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合计为人民币864202.23元,自2015年12月30日起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按合同约定应付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责令被执行人黄进坪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时责令三被执行人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5310.5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执行费人民币109295元,但三被执行人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作出以下执行行为:

1、因被执行人福建省鑫宇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现正处于破产清算过程中,被执行人武夷山国际花园酒店有限公司已破产,本案已裁定终结对被执行人福建省鑫宇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武夷山国际花园酒店有限公司的执行。

2、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先后对被执行人黄进坪的银行账户、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车辆、工商股权等财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黄进坪名下有牌号为闽C9××××车辆,但该车辆具体去向不明,未能实际扣押,此外,查无被执行人黄进坪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4、2020年12月12日,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

申请执行人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尚未实现债权。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财产调查、处置措施,且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强制措施,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并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洪长城

审判员  黄文胜

审判员  傅仰鹏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