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5民初287号
原告:北京昆仑琨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永定镇冯村村委会院内。
法定代表人:薛建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经纬,福建闽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鑫宇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石井镇田东村东头(成业新型建材公司办公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黄军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诉讼代表人:福建省鑫宇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管理人。
主要负责人:李琴声,福建义全律师事务所主任。
原告北京昆仑琨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鑫宇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8日立案。在本案开庭之前,原告北京昆仑琨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原告北京昆仑琨投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昆仑琨投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昆仑琨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昆仑琨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黄海瑞
审判员 骆志鹏
审判员 陈 琼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心诗
附注: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三十四条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